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办案指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的核心内容,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争议办理质效,我们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办案指导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高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办案指导,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切实提高办案质效。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案指导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指导仲裁委员会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政策)适用;(三)指导协调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争议(以下简称重大争议)的办理;(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办理重大问题;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办案指导工作时可以综合采用督促检查、提示提醒、工作建议、协调合议以及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以适时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等方式,为仲裁办案提供指引,及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在办案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法律政策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发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类案处理标准。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发布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规范典型案例的案件选择和编写体例。典型案例应当从仲裁办理的结果已生效的真实案件中选取,案件应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政策适用准确、程序执行规范,且导向正确,有效发挥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的至少提前15日报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仲裁委员会不得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编制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并动态更新。省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有效运用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和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分歧,切实解决法律政策适用、办案标准的差异问题。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家库,发挥专家学者在法律政策适用中的宣传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论证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仲裁委员会研究重大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并形成决议。仲裁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规范执行《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中关于争议案件申请、受理、开庭、调解、裁决、送达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确保争议案件及时受理、规范审理、按期办结。第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框架内,制定和优化执行仲裁程序的流程和规范。市(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写指导手册等解读性、引导性材料。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定仲裁办案质效目标,指导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加大仲裁调解力度,严格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提升调解成功率、仲裁结案率和仲裁终结率,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前置、终结、三方、高效”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社会公信力。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结合办案实践推进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开展仲裁案件繁简分流、要素式办理、网络化处理、仲裁文书集约化送达等办案方式创新工作,优化办案流程、提升服务能力。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准确把握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稳慎办理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有效防范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规避法律政策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仲裁行为。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调,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闸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争议办理的释法说理中,通过“法、理、情”有机融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重要时间节点劳动关系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开展预警排查,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指导仲裁委员会通过出具仲裁建议书等方式对劳动用工不规范、存在重大争议隐患的用人单位进行提醒,强化争议源头治理。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重大争议办理工作预案,规范分级响应、分析评估、部门联动、组织保障、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指导仲裁委员会妥善办理重大争议。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落实挂牌督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工作要求,畅通快速办理渠道。协调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织研究重大争议办理的有关问题,争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舆情应对机制,指导仲裁委员会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升重大舆情综合处理效能。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争议报告制度,指导仲裁委员会及时报告重大争议相关当事人信息、基本案情、相关背景、风险隐患、舆情动态、处置措施等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及时准确提供仲裁办案统计数据及情况分析,为开展办案指导工作提供参考。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交流、推广重大争议办理的经验做法,供仲裁委员会参考借鉴。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事实认定、法律政策适用、程序执行和文书质量等办案质效评查标准,科学采用实地检查、随机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价、信息系统监测等评查方式,合理设定评查频次。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信访、行风、舆情等渠道反映的办案程序违法违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线索,应当指导仲裁委员会及时核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关仲裁委员会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三)仲裁员是否存在《组织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件评查、核查中发现的经验做法适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制发办案指导提示函,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案指导工作要求以及办案所需基础保障落实到位。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仲裁办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智能仲裁院和数字仲裁庭建设,优化创新仲裁办案指导技术手段。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持续提升仲裁办案能力。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