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观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 【法院处理】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 其他相关案例 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有权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陈兰珍诉校登奇等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否则该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 案号:(1993)扬民终字第65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无偿搭乘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乘车人损害的,搭车人按公平原则也应分担部分损失——梧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声等案 本案要旨:无偿搭乘货车,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车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给无偿乘车人造成损害,搭载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公平原则处理,无偿乘车人应分担部分损失。 案号:(2001)梧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好意同乘情形下应酌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号:(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4、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费宗莲与程巧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受害者搭乘原告车辆共同参加出殡,通常不作为帮工关系而是好意同乘,这种搭乘与允许搭乘仍是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应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驾驶人对同行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而不是合同损害赔偿义务。 案号:(2008)六民一初字第1986号;(2009)宁民一终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