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018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项目 | 说明 | ||
一、拖车服务 |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
基价 (元/次) |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 ||
一型车 | 280 | 15 | |
二型车 | 380 | 20 | |
三型车 | 450 | 22 | |
四型车 | 500 | 25 | |
五型车 | 580 | 27 | |
放空费 | 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
项目 | 说明 | |
二、吊车服务 |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 |
收费标准 | ||
一型车 | 1000元/车次 | |
二型车 | 1100元/车次 | |
三型车 | 1800元/车次 | |
四型车 | 2200元/车次 | |
五型车 | 2500元/车次 |
项目 | 说明 | ||
三、货物转运服务 |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 ||
收费标准 | |||
转运 | 货物 | 400元/5吨 | |
尸体 | 400元/具 | ||
装卸 | 80元/吨 |
项目 | 说明 | ||
四、保管服务 |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车辆 | 一型车 | 10元/天辆 | |
二型车 | 15元/天辆 | ||
三型车 | 20元/天辆 | ||
四型车 | 22元/天辆 | ||
五型车 | 25元/天辆 | ||
货物 | 普通货物 | 10元/天立方米 | |
危化货物 | 20元/天立方米 |
项目 | 说明 | ||
五、车辆抢修服务 |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拆补轮胎 | 一型车 | 130元/条 | |
二型车 | 140元/条 | ||
三型车 | 150元/条 | ||
四型车 | 160元/条 | ||
五型车 | 170元/条 | ||
拆装轮毂 | 170元/个 | ||
切割车体 | 250元/车次 |
项目 | 说明 | |
六、货物吊装服务 | 1、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参照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一次救援使用吊车对同一车(货)主吊装多件货物,第二件货物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吊车服务费用,第三件开始由双方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原则协商确定吊车服务费用。 3、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吊车服务(包括车辆、货物吊装)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调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从转运车辆调运至卸载场所的整个过程;在一次救援吊车作业中,无论出动几台吊车,对同一车主或同一件货物,吊车服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2吨(含2吨)以下 | 1000元/车次 | |
2-5吨 (含5吨) | 1100元/车次 | |
5-10吨 (含10吨) | 1800元/车次 | |
10-15吨 (含15吨) | 2200元/车次 | |
15-20吨 (含20吨) | 2500元/车次 | |
20吨以上 | 2800元/车次 |
项目 | 说明 | |
七、现场清理服务 | 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需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在该标准内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一型车 | 100元 | |
二型车 | 200元 | |
三型车 | 300元 |
注:
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及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拖车、吊车、转运服务过程中,被救援车辆严禁载人。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可参照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或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取人员转运费用。(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