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钟贵律师 时间:2018-12-25 点击次数:697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