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洪波介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经营者收取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行为。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通行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由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者向通行者提供安全、通畅的通行环境,通行者向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者支付通行费,双方对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权利义务互相对应,因此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通行者之间能够成立合同法律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通行者进入高速公路,没有与经营者产生协商和意思表示的过程,但双方的关系仍属合同关系。这种合同被称为标准合同,是当事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另一方只是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一名与会专家进而指出,在损失事故发生后,收费高速公路与不收费的高速公路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有区别——经营性的高速公路应由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承担责任,不收费的高速公路应由其管理者承担责任。
“收费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路面损坏、通行者抛撒遗落物、山体滑坡、经营者未尽到养护义务等导致通行者遭受事故或损失,这些事故或损失都会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但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主张侵权责任,有的主张服务合同责任。广州两级法院涉及服务合同的案件比较少。”与会的一名法律实务界人士说。
该人士介绍,高速公路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是养护义务。根据公路法的规定,高速公路要长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不当要承担责任。二是清障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要由救援车、清障车对撒落的障碍物进行拖拽或牵引,若怠于行使清障义务,要承担责任。三是安全保障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多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道路通行状况具有提示义务,对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具有清除义务。如沙井盖缺失、道路施工,则要对道路设置围障或提示、警示,否则经营管理者要承担责任。”四是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还有提供其他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提供吃饭、加油、休息的场所。
近年来,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逐渐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免收通行费情形下,高速公路经营者与通行者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划分又是怎样的?
“法定节假日高速公路不收通行费,能不能视为高速公路可以免责?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视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仍然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毕竟免收通行费是国家的政策规定,只要上了高速,通行者就与经营管理者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免收通行费,只是免除了对通行者收费的对价,并没有免除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提供安全、通畅道路的义务。”与会的一名法官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这种情况下,“不收费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不能不养护、不清障或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