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三厅联合文件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规范运行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规行为是指在新农合参合筹资、资金管理、经办服务、费用补偿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新农合政策规定,扰乱新农合运行秩序,造成基金损失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村组干部,参合人员。
二、 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或提取新农合基金用于列支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 未按照规定将新农合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三) 在新农合基金支付审核管理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严重亏空;
(四) 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五) 擅自扩大新农合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范围,违规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六) 克扣或无故拖延支付新农合医疗补偿资金;
(七)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八) 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缴违规所得的新农合资金;返还对参合人员造成的补偿损失。并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一) 伪造或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卡),或纵容他人冒名顶替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二) 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或将低价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成高价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三) 出具虚假发票,伪造医疗文书及相关费用资料,套取或帮助他人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四) 编造入院指征,诱导门诊参合患者挂床住院,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五) 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缴违规骗取的新农合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处骗取的新农合资金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对付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可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乡镇、村组干部在收缴农民参合个人缴费的过程中,截留、挪用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或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追回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参合人员出租、转接合作医疗证(卡)给他人冒名顶替套取合作医疗基金,或弄虚作假,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及假诊疗资料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或有意隐瞒外伤真实情况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追回违规套取的新农合补偿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所有追回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和基金应当全额缴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所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条 新农合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的新农合监督管理职责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农合定点协议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医疗服务规范和医疗收费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1个月到6个月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省、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机器办公室负责违规行为查处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信息综合工作。省、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负责职权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和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调出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