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关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房屋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属于“实际占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即可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而无论该房屋是否存在属于在建工程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谓“烂尾楼”)等情形。
法院《执行规定》第17条中“实际占有”如何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钟贵律师 时间:2020-03-01 点击次数:5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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