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及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法律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清偿自愿达成的一种清偿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审判及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得以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为由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定。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审判程序。
1、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裁判要旨: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类文书具有与登记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无须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并以此为限。
案件来源:再审申请人郭荣田与被申请人姚长义、一审第三人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5号。
2、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交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3、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对于“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直接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是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5、合同一方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后主张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231号。
6、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与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案[(2009)民二终字第2号]。
7、借款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案件来源: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
▌二、执行程序。
1、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
3、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
案件来源:《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孟杰飞与曹聪、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异4号】
4、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85号】
5、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案件来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申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广源发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211号】
综上,在审判程序中法院不得为当事人出具以物抵债调解书,在执行程序不得为申请人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