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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征地补偿标准调整(附各地标准)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钟贵律师  时间:2018-05-13  点击次数:834

根据调整通知此次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具体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本标准自20181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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