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需要正当理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操作管理规定》第六款第一条“(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规定:
1、受理条件:
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改名后 面临麻烦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
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因为改名后会涉及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