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
案情简要:2015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受他人雇佣,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驾驶一台装载有4270克甲基苯丙胺的微型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当汽车行驶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思小高速公路关平缉查点时,被武装警察查获。并于当天刑事拘留,随后逮捕。通过景洪市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6年4月1日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开庭审理,2016年8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委托,指派钟贵律师为该案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不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裁定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碍于面子考虑,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前,撤回了对何某某的起诉。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由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后,通过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共同努力辩护而成功释放。
针对该案,现正在走国家赔偿程序,进一步维护无罪羁押人员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办案总结:当事人的委托,是对我律师事务所和我所律师的信任,我所律师将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服务,通过会见当事人,认真查阅案卷,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深研法律法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为减轻或免于对当事人处罚,尽量做到少杀或者不杀,为推荐我国的法治建设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