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不知从何时起,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其实小编想说的是: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也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延伸阅读(来源/法徒,作者潘华明):
*如何认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的大额债务,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如何判断是否超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交易双方的主体情况,包括:职业背景、历史往来等;
(2)主债务人的家庭环境,包括: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
(3)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包括:交易习惯、支付的实际对象等;
(4)款项使用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目的等;
(5)要求主债务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包括:是否通知主债务人配偶、主债务人配偶可能获悉举债的客观条件等。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展开?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从两个阶段展开:
首先,主张一方当事人需要对该债务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举证证明;
其次,在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则应当对以下三个方择一或者择多进行证明:
(1)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3)该举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