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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可以单方面给孩子改姓名吗?

来源:婚姻家庭网  作者:钟贵  时间:2018-01-21  点击次数:700

近日网上有人爆出这样一条消息,引发了网民的讨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对娱乐圈的明星夫妇,于2011年8月中旬离婚,离婚后女方独自抚养两个儿子。近日,女方在某节目中表示想把儿子姓氏改成跟自己姓,引来了男方的激烈反对。事情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讨论的声音无非两派。赞成的多半是认为该女明星辛辛苦苦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相比男方,她对孩子的成长付出了太多太多。所以应该有这个权力,也应该争取这个权力。反对的就简单了,传统意义上的香火传承,子女随父姓也是世俗生活中普遍的做法。针对孩子姓名的问题,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简单给大家梳理一下:


一、孩子的姓名如何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孩子的姓名登记在操作中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孩子出生后,根据孩子的性别,父母协商确定孩子姓名,登记到《出生医学证明》中,然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相关身份材料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事项。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就《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也有严格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因此,孩子的姓名是在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就被正式确定下来,而非一般认为的户口登记时。

二、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独自修改孩子的姓名?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夫妻离婚后有抚养权一方是不可以单方面直接变更孩子姓名的,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如果离婚后要变更孩子姓名怎么办?

《户口登记条例》中对变更姓名作了明确规定:(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实务操作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公安机关都要求父母到场,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有一些夫妻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变更姓氏事项一并处理,并在公证机关作以公证,离婚后再去公安机关办理子女姓名变更手续。



律师观点

即使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离婚后也尽量不要去变动孩子的姓氏。一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因为姓氏的变更不能彻底改变血缘的关系,与其人为的变动,不如一切顺其自然。孩子总会长大,长大后自己决定自己的姓氏反而更好。


编后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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