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涔天河水库移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成功缓刑

来源:江华法院网  作者:钟贵律师  时间:2016-12-04  点击次数:1383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6)湘1129刑初23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710日被江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8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华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贵,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江华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甲及其辩护人钟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523日,因漕滩村村民朱春江、易应杰涉嫌犯罪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沱江镇西佛桥头,公安民警又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部分漕滩村村民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易某甲、龙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得知这一消息后,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公安机关将漕滩村的违法人员释放,聚集在一起商量对策。商量后易某甲、龙某、徐某等人于当日下午组织村民将周兰英、莫伍姣两位老人带至县政府大门处封堵大门,并安排村民头系白布到到县政府门口拉横幅,以期扩大社会影响。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村民才配合将两位老人带至医院治疗。524日上午11时许,易某甲等人又安排村民将两位老人带至县政府门口处封堵大门聚众滋事,直至下午2时许,村民才带老人从县政府门口离开。在此次事件中,易某甲等人无视法律,组织村民无理取闹,在县政府工作人员反复劝说下,仍然置之罔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20157612时许,易某甲在珠海市平沙镇新秀丽家居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某甲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己认罪。

辩护人钟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易某甲参与了盘某甲家的商量会是事实,但买白布、油漆不是易某甲提出的,将两个老人搞到县政府门口不是易某甲提出的,遇见困难找龙某等人就可以看出易某甲在商量会的作用不大,不是主导者,不是主要者,更不是首要分子,至多是个帮助犯。2.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上午11点就已经到了县政府门口了,而易某甲等五人参与商量时间是在下午1点,说明两个老人到县政府门口不是易某甲等五人商量对策所导致的。3.引发该起游行示威的直接原因是村民的财产遭受了不同程度损失,不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说的为了解救朱春江等人才搞的游行示威,该游行行为是早有预谋的。4.经公安机关查实,易某甲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行政处罚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并且引发该游行示威事件的原因是很杂的,不是行为人的过错。5.易某甲有坦白情节,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易某甲判处缓刑。

被告人易某甲及辩护人钟贵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被羁押人员易某甲家属配合政府开展移民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易某甲及其家属配合政府开展移民工作,有悔罪表现。

2.易某甲签订的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外迁东田镇安置点补偿协议书、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应急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协议及建设征地影响农村工商企业补偿协议书。证实易某甲积极配合政府移民工作。

3.易春林签订的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外迁东田镇安置点补偿协议书、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应急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协议。证实易某甲家属积极配合政府移民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5“5.20洪灾导致漕滩村部分村民房屋被淹、财产受损,村民埋怨政府领导未及时到现场处理灾情及善后事宜。2015521日,朱春江等人煽动村民情绪,并与易应杰、伍林海、盘桂友等人持木棒、铁铲将民政局用于移民工作的湘M×××××福特越野车砸坏。2015523日上午,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朱春江、易应杰抓获,龙某将此消息电话告知漕滩村村民盘某乙。被告人易某甲与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龙某商量对策,龙某要被告人易某甲拿钱给徐某先安排游行的人中餐等后勤事宜,后被告人易某甲等人聚集到盘某甲家里商量如何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放回被抓的人。龙某提出扯白布,几人商议写横幅喊人戴白布到县政府门口示威游行,并把村里的周兰英、莫伍姣两位约八十岁的老人搞到政府门口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随后于当天15时许由村民将周兰英、莫伍姣两位老人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大门口,徐某等人将席子、被子放在政府大门中间位置,两位老人由家属扶着躺在上面,村民们头系白布在县政府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围堵政府大门,引起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导致县政府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次日凌晨2时许,村民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将两位老人带到医院治疗。52411时许,又由村民将两位老人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门口处围堵大门。

被告人易某甲于20157612时许在珠海市平沙镇新秀丽家居厂被珠海市公安局平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易某甲于20157612时许在珠海市平沙镇新秀丽家居厂被珠海市公安局平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处警经过。主要内容:201552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县政府门口有人打横幅扰乱县政府工作秩序,请处置。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县政府大门已被堵住,车辆行人无法通过,并且大门中间有两位老年女人睡在地上,粗略估计,约有一百余人围墙县政府大门,围观群众数百人,为恢复正常秩序,民警将横幅收缴,并将打横幅的一名男子带离现场,且设立了警戒线,但一名穿绿色上衣的较胖女人仍不听劝阻,冲撞警戒线,并撕扯工作人员,同时也进行谩骂,民警将其强制带离现场。

3.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易某甲出生于19801213日,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盘某甲、盘某丙、潘务分别行政拘留五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兰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兰某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的村民。朱春江写的协议,大概内容是漕滩村一组在组织村民上访过程中,如果有人被政府抓了,就由组里补150元一天,受伤的由组里出钱治疗,并补150元钱一天,有人死亡的,由组里一次性补偿30万元。朱春江写好后放在龙某那里保管,兰某觉得放在龙某那里不保险,拿来放在了自己家中。

2.证人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盘某甲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的村民。2015523日上午9点多钟,在得知朱春江在西佛桥头被抓,村里来了好多人要求公安机关放人。下午一点钟左右,接到易某甲电话后,盘某甲去找到易某甲和龙某,之后他们去了盘某甲家商量。易某甲提出在县政府大门口扯横幅,龙某提出要扯白布,便叫盘某甲和易某甲去扯白布。二人在老街扯了白布。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盘某甲去了县政府门口,当时漕滩村一组的人已经在政府门口扯起了老横幅,村民的头上也系着白布,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还是躺在县政府大门的右边铁门后面。后来盘某甲听说父亲盘桂友被抓了,就去处理这件事了。524日上午9点多钟,盘某甲先去了医院后又去了县政府,当时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又躺在县政府大门口了。盘某甲觉得村民们这么做是不应该的,不应该到县政府门口聚众闹事,在县政府大门口扯横幅堵塞交通,影响了政府的正常秩序和办公。

3.证人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人谢某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的村民。2015520日,那天下很大的雨,导致漕滩村大部分房屋被淹,漕滩村一组的人心里都有怨气。521日上午,村民朱春江、刘羽华、盘荣凤、盘桂友等十多人就拿木棒、铁铲,把民政局前来救灾的小车的玻璃、灯等砸烂了。523日,砸车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朱春江被抓,漕滩村民一起出到沱江准备向县委政府施压,想叫公安局放人,在西佛桥村民与民警发生冲突,谢某弟弟谢齐明等人被民警带离现场、母亲周兰英不小心扭伤了脚在中医院打针治伤。杨再英打电话给谢某讲,村里的人喊她把她老娘带到政府门口去给政府施加压力,好让政府放人。下午3点,谢某和盘荣凤就各自把母亲送到县政府大门口,当时大门口有十多个漕滩村一组的村民,有杨再英、徐某、盘荣英、陈素銮、冯林芝、盘荣菊、盘某丙等人,当时他们头上系着白布。谢某看见大门口中间铺了席子和被子,于是就将两位老人扶过去躺在上面。谢某和组里的十多个村民头系白帕陪在身边,谢某一直在哭。过了一会村民扯起横幅,民警过来劝阻,盘某丙还和警察起了冲突。盘某丙被警察带走后,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劝谢某等人把老人移到旁边不要在路中间挡着路。然后谢某等人就把两个老人移到了政府大门的旁边,不再堵着路。后来政府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做谢某等人的工作,叫谢某等人先把两个老人送医院去,但是村里的杨再英、盘荣菊、冯林芝、盘荣英等人就不准老人走,并提出要公安局把漕滩村被抓的人都放了才能让两个老人走。就这样两个老人就一直在政府门口坐着。到了晚上十一点,村民陆续离开,他们走的时候,杨再英、盘荣菊、冯林芝、盘荣英等人还跟谢某讲你们(谢某和盘荣凤)带着老人在这里过夜,反正政府不放人你们就不要走。凌晨两点多钟的时候,政府叫来了两辆救护车,××,乡里的干部和村干部刘建华将两个老人安顿好之后就离开了。24日谢某听别人说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又被带到县政府门口去了。

4.证人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蒋某甲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谢某丈夫。20155238时许,蒋某甲接到谢齐明老婆兰某的电话,说朱春江被公安局抓了,漕滩村一组的人要一起去县政府讨说法,要政府放人。村民们到了沱江镇西佛桥后,谢齐明等人被强行带离现场,在抓人的时候,双方还发生了拉扯,在拉扯中周兰英的手和脚不知怎么被弄青紫了,莫伍姣的身上也有些青紫。之后蒋某甲等人把周兰英和莫伍姣送到中医院治伤打针。到了下午两三点钟,谢某、盘荣凤等人讲村里的人都讲要把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送到县政府门口去,然后蒋某甲就跟着他们一起陪着两个老人到了县政府去。到县政府后蒋某甲看见漕滩村的几十个村民都在政府门口,很多人头上还捆着白布,盘某丙和一女子扯起横幅。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垫着席子、盖着被子坐在县政府门口的地上。呆到下午五六点钟,蒋某甲就走了。24日上午蒋某甲听别人说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又被带到县政府门口去了。

5.证人易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易某乙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20155238时许,漕滩村一组的村民拿着木牌等物品,被民警组成的人墙挡在西佛桥。下午两点半钟左右,易某乙看见很多同组的村民在县政府对面的山城大楼门口。村民说在西佛桥公安局抓了不少村民,还打伤了人,组里的人是来政府讨说法,并要求政府释放被抓人员的。下午三点,在政府要上班的时候,组里就去了十多个人到县政府门口,易某乙也跟着过去站在政府旁边,有人拿出白布发给每个村民一条,村民把白布系在头上,有几个妇女就头系白布跪在县政府大门出门的左边,然后一直在喊:要求政府放人。喊了一段时间见没人来做工作,村民就在政府门口扯起横幅将大门堵住,等了十多分钟左右,黄志坚出来和村民做工作了,村民就围着他讲。后来有人将八十多岁的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带到县政府门口,用席子和被子垫着躺在上面,黄志坚就做工作,叫不要躺在县政府的大门口,但是做不通工作,这时大门口的人越来越多,将大门彻底堵起了。等了一段时间,来了很多警察,将横幅收缴了,并将盘某丙带走了。通过做工作,村民将莫伍姣和周兰英移到大门右侧的电动门后面躺下了。晚上十点半钟左右,莫伍姣和周兰英两人还躺政府门口。

在政府门口的人漕滩村一组去了有十多个人,还有一些务江坪冲组的村民,加上围观的群众估计有二百多人,易某乙认识的有徐某及他母亲、刘羽华的老婆等人。

6.证人盘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盘某乙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2015520日务江乡漕滩村遭受了水灾,有部分村民的房屋被淹。521日上午,村民朱春江、刘羽华、易应杰、盘桂友等人将民政局用于移民工作的小车砸坏。521日下午,村里不少人在公路边聊天,朱春江就提出明天不落雨我们就一起去县里讨公道。这个提议得到村民们的支持。522日下了点雨,村里的人就没去县里,雨停了的时候,大家聚到公路边聊天,朱春江、刘羽华等人讲要做些横幅、牌匾等一起去县里游行示威时好有用。讲后,朱春江、龙某就喊盘某乙和谢齐明二人找广告公司做些图片订好当牌匾用。盘某乙和谢齐明就去了沱江的天马广告店,谢齐明从他的手机上选了十八张图片做成图画带回村里。当天晚上在盘某乙家里,盘某乙和盘桂友、朱春江等人一起用小方条订了十八个牌匾出来。523日早上,朱春江和龙某出沱江没多久,盘某乙接到龙某电话讲朱春江被公安局抓了,让盘某乙在村里找些人到政府去,好把朱春江搞出来,也可以跟政府提一些水灾补偿的诉求。盘某乙把朱春江被抓的事一讲,村民们都同意去县里示威,盘某乙就把22日晚上做好的十八个牌匾放在他的三轮摩托车上载下沱江,村民们约好在西佛桥头集合,一起大约有四五十人,盘某乙把摩托车上的牌匾发给村民,大家举着牌匾走到西佛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拦住了,发生了冲突,盘某乙被带到公安机关。

7.证人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潘某系务江乡龙虎村的村民。2015523日下午,潘某听说漕滩村有两个老人家睡在县政府的门口,就去看热闹。到政府门口时看到漕滩村去了三四十个村民围在政府门楼下,加上路边看热闹的,几乎有上百个人堵在政府门口。漕滩村一组的村民头缠着白布围在那里,扯了二条横幅,二个女老人家睡在政府门楼下面。后来有二三十个警察拿着电棒到政府门楼下维持秩序,围观的村民见武警拿电棒就开始起哄,说武警打人了,并不断往前推,潘某当时站在前面,推的时候跟武警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带到公安局了。

8.证人盘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人盘某丙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2015523日早上盘某丙从水库捞完鱼回来看到漕滩村一组的人全部往外面走,就搭摩托车在西佛桥下车,下车后盘某丙看见一群警察拦到不准他们进城,当时走在前面的人和警察发生了冲突。警察就抓走了一些人,盘某丙和漕滩村一组的其他人一起走到了县政府门口之后就全部坐在那里闹。到了中午村民们吃了东西继续来到政府门口,村民们见没有人理会他们,盘某丙很气愤,正好看见有人拿了横幅过来,他就和组里一个姓陈的女子站在门口中央将横幅拉开,并大声喊口号,村民也跟着一起喊,他们喊了十多分钟,很多人过来看热闹,最多的时候有七八十人围在县政府门口。过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现场收盘某丙的横幅,盘某丙拉着横幅不准他们收走,警察就强行收了他的横幅并把他带到公安机关,一起带走的还有一个女的。

9.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罗某系县政府工作人员。2015523日罗某到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上午10点多钟,罗某听说一些务江乡漕滩村村民到政府门口闹事,她就到政府前院做前期工作,没吵多久他们便走了。到了下午三点钟左右,这些漕滩村的村民又到政府大门口吵闹,大概来了五六十人站在大门口中央堵着,他们头上都系着白布,还拉着横幅。另外有两名女老人家睡在政府大门口,旁边两名妇女跪在老人身边哭,后来两名妇女还把一个老人扶起,将老人腿上的伤露出来,讲是政府和公安局的人打的。这些人就一直堵在门口有个把小时。大概到了下午六点多钟,他们才走了一大部分,那两名老人家还是睡在大门口两侧,另外就剩下十几个人在了。晚上十二点钟罗某走的时候看到这两名老人还睡在大门口两侧。第二天上班罗某才听说两名老人是凌晨两、三点才被劝走送到医院去的。524日上午罗某来上班时没有看到县政府门口有人吵事了,但到了十点多钟的样子,漕滩村的村民又来政府门口吵闹,之后又把昨天那两名女老人家喊了过来。这次他们又是来堵门的,但是没多久他们就被劝走了。他们这样到县政府门口吵闹、堵门,影响到政府人员上、下班和正常进出,同时又是移民的事,对政府整个移民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和社会的不稳定,也为政府门口的交通带来了不便。

10.证人欧某、赵某甲、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欧某、赵某甲、林某均系政府工作人员。证人欧某、赵某甲、林某的证言与罗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蒋某乙系政府工作人员。201552411点多钟蒋某乙处理好江华宾馆集访的事返回县政府时,在政府大门口看到两个老妇人铺着席子,盖着被子坐在大门口的道路上。旁边还有很多村民。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做村民们的工作,但是村民们不听。蒋某乙过去时,县政府大门口围了将近有二三百人,现场乱糟糟的。政府大门一直堵到中午一点多钟,警察准备采取强制措施,这些人才散了。

1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赵某乙系务江乡政府驻漕滩村干部。2015523日下午五点钟赵某乙在务江乡政府开完会就赶到了县政府,到县政府的时候是五点半钟左右,看到务江乡漕滩村的部分村民头上系着白布(基本上都是一组的村民)围堵在县政府门口,其中漕滩村的莫伍姣、周兰英两位八十多岁的妇女躺在政府的右边大门,过了一下子她们就移到了政府大门正中间堵着大门,谢某和盘荣凤坐在她们旁边。其他的大部分村民有的站在政府门口,有的坐在政府旁边。车子都不能进出大门。

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陈某甲系务江乡政府驻漕滩村干部。201552311点多钟,漕滩村的三四十个村民来到县政府聚集,到了下午两点多钟,一些村民在县政府门口拉起两条横幅,一条横幅上着:反对压迫坚持正义,另一条上写着民众没有绝望和谐有希望,还有人带头喊还我公道之类的口号。中途盘荣英负责拿被子、徐某负责拿席子让两个老人坐在政府大门正中央,堵住政府大门,这个过程大概持续半个小时左右,后来警察过来之后才将老人家移开。务江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旁边做村民的工作,当警察收横幅时,盘某丙拉着横幅不放手,潘某还跟维持秩序的警察发生了冲突,两人都被警察带离了现场。到了下午五点多钟,陆续有人离开,还有十几个人在县政府大门处铺设了床位,其中盘荣英、盘荣凤、谢某等人还在现场。两个老人家一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钟才离开。524日上午11点多钟,陈某甲到县政府门口后看到漕滩村莫伍姣、周兰英二位老人在县政府大门正中间坐了一个多小时,二天时间加起来,围堵县政府大门时间长达16个小时以上。

1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李某系务江乡党委副书记。2015523日下午2点多钟,李某在县政府大门口看见漕滩村的村民站在县政府大门口,加上围观群众现场有一百多人,漕滩村民将县政府大门堵住不让车辆通行,莫伍姣和周兰英两位老人躺在大门右侧地上的席子上,一些漕滩村的村民就跪在县政府大门口两侧的石狮子旁边,头上系着白布,并向周围围观群众说政府乱搞,乱抓人之类的话。李某到了之后主要对漕滩村的村民作劝阻工作,叫他们不要堵门,将莫伍姣和周兰英两位老人送去医院检查,但是漕滩村的人根本不听,拒绝让开大门,也不同意送莫伍姣和周兰英去医院。下午五点多李某到公安局看县政府大门口的视频,他从视频中看见徐某拿了一床席子铺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右侧,然后莫伍姣和周兰英两人躺在席子上,易某甲当时站在大门的外侧。19时许他又返回县政府大门口,当时现场有三四十人左右,还有人买了包子和水给村民们吃,县政府的大门还是在堵着,但让开了一条缝,只能摩托车通行,小车不能通行。后来李某离开了一段时间,再次返回县政府门口时是21时许了,当时莫伍姣和周兰英分别躺在县政府大门两侧的席梦思上,车子可以通行了。李某又在做莫伍姣和周兰英亲属的工作,直到524日凌晨2点多钟,通过府工作人员做工作,才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检查治疗。这次漕滩村一组等村民到县政府大门口集访堵大门,造成县政府大门口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影响到县政府正常办公,头系白布跪在地上以及让80多岁的老人躺在大门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15.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黄某系务江乡财政所的工作人员。201552310点多钟,黄某收到务江乡政府的短信通知后,就赶到县政府门口去集合。到县政府门口时,看到县政府门口和山城大楼前站了有四五十个人。中午的时候,这些人拿了包子、馒头在吃。一直到下午2点多钟,黄某看到这些人开始聚集到县政府正大门口处,有一些人就在头上系了白帕子,然后跪在政府大门左侧,有几个人还在政府门口拉起了两条横幅,现场很吵,有些人一直在喊着口号。后来有人在政府大门正中间铺上了席子和棉被,有两位老人就坐在棉被上面,老人周围也围了很多人,就把政府的大门全部堵上了,无法正常通行,黄某看到有些准备进政府的车辆在不远处调头了。堵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公安民警就过来了,经过劝说,那些人把政府大门中间坐着的两位老人移到了大门一侧去坐着,民警后又对堵大门的人群进行劝散,民警还带走了两个闹得比较凶的人。民警离开后,这些人又聚集到政府大门处,将政府的大门堵上了,堵到下午五六点钟左右,黄某看到有几个人搬了两个床垫过来放在政府大门两旁给两位老人休息。到天慢慢黑下来,这些堵大门的人陆续散去,留下了几个妇女在政府门口陪两位老人,黄某一直守在一旁,到晚上十点钟左右才离开,那时两位老人还在政府门口坐着没有离开。201552410点多钟,黄某又接到通知,要求到县政府门口集合,她赶到县政府门口时,看到县政府大门正中间铺着席子和棉被,昨天的两位老人坐在棉被上,把政府大门堵住了,在政府大门周边,围了很多群众在看热闹,一直到12点多钟,公安民警和120急救车过来,才把两位老人带离。黄某接到通知后,骑摩托车跟着急救车去了医院看望两位老人,两位老人的精神状态很好,看起来没有受伤,随后黄某就离开了。

漕滩村民在523日、24日两天都去围堵政府大门,时间较长,影响了县政府的日常办公,并且在现场拉横幅、喊口号等行为给政府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好的舆论。

16.证人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程某系务江乡乡长。2015520日水灾以后,务江乡漕滩村部分村民就在村里策划要去县政府上访,乡政府得知消息后,就一直在关注这个事。523日早上,程某听说漕滩村的朱春江因砸车的事被公安机关抓了,赶到务江渡口附近就看见渡船上下来一辆三轮车载着漕滩村村民徐良俭等十多个人,车厢里还摆了牌匾、横幅、竹竿等东西。于是程某就跟着三轮车一直到西佛桥头。在西佛桥头程某看到漕滩村的村民陆续在桥头处集合。谢某看到程某在,就说:抓了我们的人,怎么搞?。程某看到漕滩村村民聚集了有三四十人,并拉起了横幅,举起了一些印有淹水照片的牌匾,准备过西佛桥,公安民警也赶到了西佛桥,在西佛桥头摆起盾牌,劝说漕滩村民不要非法游行,双方就发生了冲突,一些村民用竹竿和伞去打民警。随后公安民警将一些闹得凶的村民强行带离了。现场有一个叫盘荣英的女子假装倒地(程某听到她自己在倒地后悄悄地跟周边人说自己没事),程某就陪着盘荣英到了人民医院。到医院后,盘荣英不肯接受治疗,强行离开。程某接到消息说漕滩村村民在县政府集合,便赶到县政府门口,看到漕滩村、务江村、龙虎村小朋口组的一些村民集合在县政府门口附近。程某看了一会儿,看时间已经中午了,便上前对徐某等人讲中午了,大家先去吃个饭。这些人不去,没多久,徐某买了一些包子、馒头发给现场的人吃。到下午2点多钟,程某听到两个年轻男子喊了一声:我们的受伤老人来了。然后徐某拖来一床席子摆在县政府大门的正中间,盘华荣摆上被子,盘荣凤、谢某扶着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过来睡在被子上,而漕滩村的一些村民就拿出白帕子系在头上,然后跪在政府大门口左侧,另外有几个人在政府门口处挂起两条横幅。政府大门处的两位老人旁边围了一群人,把大门都堵上了,车辆无法通行。堵了一会儿,有一个女子骑摩托车载着一个小孩想进县政府,在大门口处被挡住过不了,这名女子就发火了,说:你们这么做太过分了。这时堵大门的一些人才让开一条路,等女子过去后又把路堵上了。不少过路的车辆看到县政府大门被堵都提前调头绕路走了。两个老人在县政府大门中间躺了大约半个小时,经过政府人员做工作后,才把席子、棉被搬到政府大门右侧,让两位老人睡到旁边。而漕滩村的村民还是堵在政府大门口不离开,一直到吃晚饭,才陆续有人离开。而盘荣菊、盘荣英、易某乙、盘荣凤、谢某等女子则一直陪着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在政府大门口右侧处一直不肯离开,到24日凌晨两点多钟这些人才全部离开。

524日,程某到医院去看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并联系好两位老人的住院手续。到10点多钟,程某去县政府的途中接到电话称漕滩村的村民又去县政府门口聚集了。程某到县政府门口以后,看到有几十个水口寨村的村民。又看到汤海英的母亲和另一个女子扶着莫伍姣、周兰英两位老人从出租车上下来。有人在县政府大门正中央处摆上席子和棉被,然后两位老人睡到棉被上,在老人周边围着一些不认识的人,把政府大门堵住了。一直到十二点多钟,很多民警来清场,才把两位老人扶上救护车带离,周边的人也离开了,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201552311时至24日凌晨2时、52411时至12时这两个时间段,以漕滩村为首的部分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两次时间加在一起在16个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了县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起很多负面舆论,对政府形象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同时煽动了多个移民村的村民参与,也对移民工作造成了阻碍。

17.证人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左某系务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5523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务江乡政府接到报告说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及部分龙虎村的村民要到县政府去拉横幅闹事。左某和乡长程某等人就准备去漕滩村做工作,到务江乡渡口处时,看见漕滩村的谢齐明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过来了,车上还有几个漕滩村的村民。920分左右,左某看见有四五十多人在西佛桥的加油站斜对面集合了,大部分是漕滩村一组的村民,还有部分龙虎村的村民及一些围观的群众,他们制作了十多块牌子,上面印着一些房屋淹没的照片及还我家园等标语,还有人举着一面红旗。他们集合后就举着牌子及红旗往西佛桥方向走,他们走到西佛桥头处时,那里已经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了,并对闹事村民进行劝阻,闹事的村民手持雨伞、木棒、木牌子等物品击打劝阻的民警,公安局的洪兴福副局长在场劝阻,被闹事的村民围住殴打,公安就准备将打人的村民带走,但是闹事的人围住带人的民警进行殴打,哪个民警带人走就围上去打谁,然后又有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耍赖,有民警上前准备将其扶起,也被围住进行殴打,直到增援的警察到了,才将打人的带走。之后剩下的村民又往县政府方向走去,走到山城大楼前,闹事的村民又进行了集合,吃完中饭后,大概中午一点左右,他们就走到县政府大门口,站在旁边喊口号,口号的内容有还我公道要求政府放人等内容。大概下午两点多钟的时候,闹事的村民又在县政府门前拉起两条横幅,用横幅将县政府大门拦住不让车辆通行。县委副书记黄志坚过来对闹事群众进行劝阻,但是闹事群众不听,继续喊口号。徐某放了一张草席在县政府大门正中间,两个女的在草席上垫了褥子等,谢齐明的母亲及另一个老年妇女躺在席子上,其他的人还在旁边喊口号,一直到下午6点钟左右,有人又搬了两床席梦思垫放在县政府大门左右两边,谢齐明的母亲和另一个老年妇女就躺在上面。闹事村民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严重影响政府今后工作的开展。

18.证人卢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卢某甲系务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5523日上午,卢某甲接到通知说漕滩村的村民到了沱江镇了。940分左右,卢某甲到了西佛桥桥头,看见漕滩村村民打着雨伞,拉着横幅,想要冲过西佛桥。卢某甲就劝说务江乡的群众说:你们不要这么闹,政府已经帮你们送了救灾物资,有什么问题可以讲清楚的。务江乡的群众说:我们不要你们的救灾物资,就算吃也不会吃你们政府的。然后这些群众就集成一团往西佛上面冲,当时有民警在桥头维持秩序,这些群众冲不过去西佛桥,就用手上的雨伞殴打民警,还有人用手上的木棒打民警,有些民警的手被务江乡的群众打伤流血了,卢某甲看见有民警说:你们不要乱打人。然后就有群众一边打还一边叫:警察打人了。卢某甲看见自己旁边有位老人拿雨伞打民警,就过去劝这位老人别打了。这时候刘福龙叫卢某甲过去帮忙,说有名女子要送去医院,然后卢某甲就随同刘福龙、程某、蒋杰克将这名女子送到医院去了。

19.证人叶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叶某系务江乡政府妇联主席。2015524日中午12点多钟,叶某和同事贾某接务江乡政府通知从务江乡赶到县政府门口时,看见有漕滩村一组村民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坐在县政府大门口中央,堵住了县政府大门车辆进入,引起了周围群众围观。到了下午1点多钟,又接到乡里的通知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去陪护周兰英和莫伍姣两位老人。

20.证人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系务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人贾某的证言与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21.证人卢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卢某乙系县政府对面山城超市旁一烧烤店内的员工。2015523日早上卢某乙到店子上班,10点多钟的时候卢某乙看到有十来个人站到县政府门口吵事,中午也在那里。吃完饭后,两三点左右,门口又多来了一些人,差不多有六七十人,有人头上还缠着白色的毛巾,这些人来了以后就堵在政府门口,还有人拉着一些横幅,之后旁边就有蛮多群众来围观了。他们就一直站在大门口,好像有个把钟头。接着就有公安局的过来将他们喊开了。后面又看到有两个老人家也睡在大门口的席子上,旁边就有几个女的跪在那哭。之后到了下午五六点才看到门口的人少了蛮多。等晚上九点半的时候卢某乙下班时还看到那两个老人家睡在门口,另外还有几个年轻的。第二天上午九十点钟卢某乙还看到这些人来了政府门口,那两个老人家也来了的,但没待好久就被民警喊走了。

卢某乙觉得他们堵门是不对的,有问题可以用合理的方法解决,因为卢某乙是外地人,那天看到他们这么多人来政府闹事,就感觉江华这边社会乱,治安不好,还影响了店门口的交通秩序。

2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陈某乙系县政府对面一店主。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与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23.证人龚致雄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龚致雄系县政府门卫室保安。2015523日上午12点多钟,漕滩村有三、四十个村民聚集到县政府大门处,有一些妇女在骂脏话,但没有过激行为。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有人就带了白布过来了,这些人中有一些人将白布系在头上,然后跪在政府大门外的左侧,有五个人拉了两条横幅拦住县政府大门,但是有车辆、人员过往的时候,这些人就让路,还有几个人就在政府大门正中间铺上了一床草席和一床棉被,又扶来两位八十岁左右的老人家睡在棉被上,这样车辆就过不了了,堵了有几十分钟,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后经过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后把两位老人劝到大门左侧处睡下,公安民警将横幅收缴后就离开了现场并带走了一位头系着白布不准收横幅的老人(盘某丙)。等民警离开后,政府大门口又聚集了大量的人员,有专门来的老百姓,也有看热闹的人,把政府大门给堵住了,一直堵到下午六点多才散去。

24.证人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龙某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2015522日晚边的时候,漕滩村一组房子被水淹了的朱春江、刘羽华等人在村子路边讲:房子被水淹了要到县政府去示威游行,讨个公道。当时蛮多人在场,都同意了这个想法。龙某讲:如果你们去堵政府大门,堵塞交通,这些都是违法的事,如果做违法的事自己就不参加,你们实在要游行,自己就只在后面跟着。之后龙某就没再说什么。5237点多钟,龙某和朱春江从村里出沱江,龙某是出来买胃药的。龙某与朱春江分别坐车差不多同时到达西佛桥,到了后龙某看到朱春江被公安局抓了,就打电话回去给盘某乙。之后龙某去小师傅(熊怀智)家呆了一下,后来才知道村里出来准备示威游行的一些村民就在沱江西佛桥被公安局的抓了,周兰英、莫伍姣在冲突中不知道怎么还受了点伤。有些人到县政府门口要求政府放人。龙某知道这事,但他没到现场。当天中午,徐某和易某甲打电话给龙某,讲村里蛮多人在县政府门口示威,这些人的中饭怎么安排?当时龙某在豸山路奉国生家吃饭,徐某和易某甲就到奉国生家找到龙某。龙某讲自己身上没有钱,喊他们哪个有钱就先垫着,到时候再回组里报账。易某甲就先拿了2000元钱给徐某,喊徐某安排后勤等事。之后龙某喊易某甲骑摩托车搭自己回家拿存折,拿好存折后,就回到沱江取钱打给北京的律师。龙某还给了易某甲9000元,其中2000元是还给他之前垫的,另外7000元是村里之后要用钱好方便用。打完钱后,龙某和盘某甲、易某甲去了盘某甲家里,后来龙良华也来了。龙某、易某甲、盘某甲、龙良华四个人就在盘某甲家里商量怎么向政府施压,要政府把漕滩村里被抓的人放回来,徐某有没有参加不记得了。当时龙某就先提出买些白布写横幅,然后易某甲提出要买白布捆在县政府门口示威那些村民头上,易某甲还是龙良华就提出把受伤的老人(周兰英和莫伍姣)搞到县政府门口去,当时龙某还讲把老人送回村里算了,但他们讲不把老人搞到县政府去,把声势搞大点,挨抓的那些人政府不会放出来。后面易某甲或者盘某甲提出让村民头上系白布,这些建议在场的几个人都同意了。商量好以后大家就离开了。龙某只喊了易某甲和盘某甲去买白布。

25.证人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人徐某系务江乡漕滩村一组村民。2015523日早上8点钟,徐某听母亲讲朱春江被抓了,全村的人都要到县政府去要求放人。大概9点多钟的时候,徐某到了县政府大门口,组里已经有二三十人在那里了,其中有刘羽华老婆、谢某、盘荣英、盘荣胜老婆、盘某丙、杨再英、黄征旺、徐春、徐佐明、易某甲、盘浩、盘荣茂、盘荣菊等人。徐某在政府门口碰到易某甲,便问易某甲龙某是否被抓了,易某甲讲晓不得,于是徐某就打了电话给龙某。然后徐某和易某甲一起到奉国生家找龙某商量怎么把被公安局抓的人救出来,这时应该是上午11点多钟。到奉国生家中后,龙某讲他打电话给律师问下,接着他就出去给律师打电话,具体和律师怎么讲的徐某不清楚。之后他又打电话喊了一个花江乡黄石村的人过来,问怎么办,黄石村的那人来后讲他也帮不上忙。徐某说县政府门口那些人没有吃饭。徐某讲自己身上没有带钱,易某甲讲他有钱,龙某便喊易某甲先拿了2000元给徐某,喊徐某给大家买饭。之后徐某拿着易某甲给的2000元就去政府门口安排村民午饭了,龙某和易某甲之后是怎么商量的徐某不清楚。下午2点钟左右,不知道谁买来了一些白布,给漕滩村一组的人每人发了一条。盘华佳妹妹拿了一袋白布让徐某发给组里的人。徐某挨个发给组里的人系在头上,杨再英最先跪在政府门口,然后谢某、小妹等人就头系白布跪在面对县政府大门的右侧,盘某丙等四人扯起两条横幅,然后一起喊:要求政府放人,盘华佳喊到要求县政府放人,警察打人。这时不知谁将漕滩村一组的周兰英、莫伍姣两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带到了县政府大门口,盘荣英在县政府大门里面的右侧垫了一床席子徐某帮着拉了下席子,然后两位老人躺在席子上,小妹、盘华佳等人就围着周兰英、莫伍姣将县政府的大门堵来了,并喊到:要求政府放人,警察连老人家都打。当时周围已经有很多围观的群众了,漕滩村一组的村民就和围观的人讲一些政府不管组里的人,移民政策不合理,警察打人等话。当时政府有一些工作人员在做村民们的工作,期间黄志坚和龙飞凤也出来和村民们做了解释工作,但没有效果,村民们还是堵着大门。过了一下,易某甲到县政府门口喊上徐某、龙良华等人去写横幅。当时是龙良华写的横幅,写横幅的白布和油漆是易某甲拿过去的。写好横幅,龙良华就把横幅拿到县政府门口去了。524日上午,徐某听说组里又把周兰英、莫伍姣两位老人带到县政府大门口处堵门。

村民系白布并跪在地上,要老人到县政府游行示威,就是给政府施压,要求政府放了被抓的人。那天组里大概有一百多人去了县政府大门口集访,还有一些龙湖村小朋口组、务江村坪冲组、花江乡黄石村、水口寨村等村组的村民,当时县政府大门口大概有二三百人。堵门的时候车辆是不能够通行的。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5520日前几天江华连续下暴雨,漕滩村涨大水,一些村民的房子被淹了。521日村民们在村支书周才想家找政府人员解决受灾问题,后朱春江、易应杰、盘桂友、伍林海等人持木棒、铁铲将民政局用于移民工作的湘M×××××福特越野车砸坏。523日早上,村民说朱春江被抓了,刘羽华和伍林海等人提议喊村民去政府讨说法。后易某甲在西佛桥看到公安局民警在抓村里的人就没敢拢边了。之后易某甲到县政府门口找到徐某,说村里出了现在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徐某说找龙某商量一下。徐某打了电话给龙某,他们就去奉国生家里找到龙某。徐某和龙某说村民在政府门口还没有吃饭,龙某就要易某甲先垫2000元钱给徐某买饭给村民吃。之后龙某就让易某甲搭他回家里拿存折取钱打给律师。在沱江镇政府小街的邮政银行,龙某取了11000元钱给易某甲,其中2000元是之前垫的,剩下的9000元是放在易某甲这里,如果有什么开支就叫易某甲从这9000元钱里拿。当时在政府门口的徐某、龙良华、盘某甲也过来了,等龙某打完钱后,易某甲和徐某、龙良华、盘某甲、龙某五人到了盘某甲家商量怎么搞,龙某提出买白布、写横幅扯到政府门口去,盘某甲提出把周兰英、莫伍姣两个80岁的老人抬到政府门口去给政府施压,好让政府放了那些漕滩村被抓的人,大家同意了,徐某还是龙良华又提出买点白帕子系到在政府门口那些村民头上。商量好后,龙某就安排易某甲和盘某甲去买白布,徐某和龙良华二人提出他们去把那两块横幅弄到政府门口。之后在政府门口看到有三十多个漕滩村一组的村民头系白帕,周兰英、莫伍姣两个80岁的老人睡在政府门口,从下午三点钟扯起横幅堵在政府大门口,喊着口号,到晚上十点易某甲离开时他们还有些人在。524日早上应该是盘某甲叫老人家属又把老人抬到了政府门口睡着,这次没有打横幅,易某甲到现场一会就走了。

(四)现场照片

1.现场照片。证实:村民堵塞政府大门,扰乱秩序。客观、真实地反映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甲积极参与实施,系其他积极参与者。被告人易某甲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易某甲及辩护人钟贵请求对被告人易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76日起至2017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周小青

审 判 员  李豆豆

人民陪审员  陈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许晴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后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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